潍坊工商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发展规划处 时间:2018-07-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监控与指导,确保各个教学环节的规范进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监督、指导机构,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任务是对全院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多渠道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强化教学管理工作的调控职能,保证有关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建立专兼结合的教学督导队伍,实行院、系(部)两级教学督导管理。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若干名。成员由外聘教授、教师名师、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教师及部分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每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教务处督导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主任1名,专职教学督导员23名。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教学调研:深入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生产实习与毕业设计等环节,进行现场调查研究,听取师生的意见建议。

二、指导教学规范:通过随堂听课,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对教师的教学活动给予指导和建议。

三、监督教学管理:监督检查各教学职能部门、系(部)对学院有关教学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日常教学秩序的维护情况。

四、进行教学检查:受学院委托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学院教学安排的阶段性工作重点配合教学管理部门进行教学检查;协助督查考务管理和考风考纪情况。

五、制定相关制度:参与学院有关质量监控、教学督导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制定教学督导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提供决策依据:经常与教学职能部门、系(部)进行交流沟通,及时收集、汇总有关信息,提出意见建议,为学院对教学工作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的主要任务

  一、听课:参加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织的集体听课或根据要求自行安排听课,做好评课与指导。

二、指导:对青年教师进行传帮带,指导青年教师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提高教学质量。

三、巡视:定期不定期地到教学场所(教研室、教室、实验实习室、技能培训室)进行巡视,了解教学秩序。

四、巡考:参与教务处组织的期中、期末考试巡考工作。

  五、抽查:对教学管理办公室、教研室的教学大纲、教材、教案、教具、课件、试卷等教学资料进行抽查。

六、参谋:及时向教学督导委员会汇报、反馈有关情况,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九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每年根据学院工作要点制订工作计划,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部署、检查、分析有关工作,座谈、了解教学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三、实行分组分工督导。把督导人员分成几个小组,分别负责分工系(部)的教学督导工作。

四、集体督导活动与个体督导活动相结合。根据每个学期的督导工作任务,既组织一定的集体活动,如集体听课、教学检查评估、巡查巡考等,又要求督导人员积极开展个体活动,如教学指导、随机听课、调查研究等。

五、及时通报督导结果。督导活动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督导结果,与被督导单位共同分析、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六、定期报告督导情况。每学期末向学院领导、有关部门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全院通报公布。

七、做好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会议记录,以备档案留存。

第十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规则

一、认真完成教学督导委员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在督导工作中要严肃认真,坚持原则,不循私情,公道正派,实事求是。

  三、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恪守职业道德,对督导对象的评价结果,必须通过正式渠道向学院领导或相关部门反映,不得私自外传。

四、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教学理论及政策法规,学习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定期总结交流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研究。

五章 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方法

一、每学期末,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学院部署组织工作考核。各委员将自己的督导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考核登记表》,并在期末会议上总结交流。

二、各委员将《考核登记表》连同工作笔记(如听课记录本、教学检查、指导记录等)交督导办公室,由办公室结合各委员平时参加活动的情况记录和表现,提出考核鉴定意见,经本人签字后存档。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处理

一、考核称职的教学名师委员和退休教师委员,每学期给予一定的督导工作补贴。

二、对于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委员,经研究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六章 系(部)教学督导

第十三条 系(部)教学督导组织的组织结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及考核办法等,各系(部)可参考本条例,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建立,并报督导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潍坊工商职业学院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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